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立法工作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行政 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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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立法工作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4號,以下簡稱《立法工作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5號,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就立法工作規定和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發布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兩部規章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4年,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頒布了《廣播電影電視立法程序規定》(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3號),2010年,原總局制定了《廣電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發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通知》(廣局[2010]543號),對規范原總局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動廣播影視改革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承擔的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也面臨著新情況新任務新要求,需要對現行規定予以補充和完善。一是需要進一步強化堅持和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近年來黨中央相繼出臺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等黨內法規制度,對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方式方法和組織保障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二是需要與近年來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內容保持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先后修改,對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需要與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要求相適應。四是需要通過高質量立法強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總局新的職能定位,推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高質量創新性發展。 2、問:起草兩部規章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兩部規章起草過程中,在工作思路上堅持以下四點:一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大力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確保總局立法工作和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二是堅持“四個聚焦”,即聚焦推進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法治化,聚焦推進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制度化,聚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聚焦有效回應人民群眾新期盼,把“字字千鈞、秒秒政治、天天考試”貫穿工作始終。三是落實立法法、國務院有關立法工作的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和標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四是確保總局立法工作和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緊緊圍繞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總局中心工作,緊密結合總局工作實際,以立法推動制度創新,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高質量創新性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3、問:為什么通過兩部規章分別規范立法工作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答:通過兩部規章分別規范總局立法工作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主要考慮到:一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身不屬于立法活動,無論內容和形式,不宜在同一部規章中予以體現和整合。二是黨中央越來越重視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同時,國務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也專門出臺了新的規定。兩項工作統籌考慮,均以規章形式來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要求更為妥當。三是兩部規章關于實體和程序規定的側重點不一樣,審查的標準也有所不同,分別規定更利于遵守和執行。 4、問:兩部規章中如何體現加強黨對立法工作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全面領導? 答:兩部規章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于總局立法工作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始終,如,兩規章第三條均規定,立法工作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切實推動黨的宣傳思想方針政策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立法工作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應當落實黨管意識形態原則,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體現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等管理原則。《立法工作規定》第四條落實黨對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問題決策的有關程序要求,明確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立法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總局黨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總局黨組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請上級部門黨委(黨組)及時報告黨中央。《立法工作規定》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編制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報總局黨組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存在涉及社會公眾權益、社會輿論度關注高和涉及對外開放制度、制定中意見分歧較大等情形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總局黨組會議審議后、正式發布前,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5、問:《立法工作規定》有哪些新的立法制度頂層設計? 答:《立法工作規定》制定過程中,堅持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機制,在保證立法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立法效率。完善立法原則:在堅持黨領導立法原則的同時,第三條還明確,立法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全過程,推動德法統一,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優化立法項目層級:第六條增加了編制中長期立法規劃的規定,形成了中長期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和具體立法項目三個層次。完善年度立法計劃規定:第十二條將年度立法計劃內容明確劃分為一檔項目和二檔項目,分清主次,突出重點。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了年度立法計劃執行和調整內容,將相關部門職責落實落細。 6、問:《立法工作規定》對進一步完善起草工作程序有哪些規定? 答:為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立法工作規定重點完善了立法工作起草階段的程序性規定。第十八條擴大了征求意見范圍和形式,規定起草部門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廣播電視系統從業主體、行業協會、商會、行政相對人等方面意見。同時還增加了有關論證咨詢、風險評估等環節,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等事項的,起草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論證咨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決、重大制度調整的,或者影響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等問題的,或者可能在國內外造成較大輿論影響的,起草部門應當報總局黨組會議審議決定,依法進行風險評估,并做好相關應對工作。第二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涉及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的,起草部門應當擬定解決方案,提請總局局務會議審議后報國務院決定。 7、問:《立法工作規定》對完善審查工作程序有哪些規定? 答:《立法工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規章審查標準,完善了審查環節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對規章送審稿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是否符合憲法的精神和原則;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別是是否存在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措施的情況;是否適應改革發展要求,有效解決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是否存在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是否正確處理各方面的意見,合理調整行政相對人和相關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等情形進行審查,并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規定了對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審查。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對規章草案開展公開征求意見、論證咨詢、聽證、協調等方面的規定。 8、問:《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對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總局各部門不得以本部門名義發布規范性文件。根據《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查工作規定》有關要求,第四條規定總局將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并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第五條對總局機關各部門、政策法規司、辦公廳在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9、問:《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對規范性文件內容要求及審查標準有哪些規定? 答:《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增加法律、行政法規、總局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等五個方面的內容。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從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是否符合憲法的精神和原則,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總局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是否與相關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等十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核。 10、問:《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對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哪些規定? 答:《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就規范性文件起草過程中,意見協商、評估論證、征求意見、請示報告、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等工作環節提出了明確要求。第十八條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過總局局務會議集體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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