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1號: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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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第11號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2021年12月1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21年12月10日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和規范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廣播電視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廣播電視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實施廣播電視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與適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法定權限內以書面委托書形式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規定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及期限,并由委托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組織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實施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法人住所地,實際經營地,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網絡接入地,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等。 第八條 兩個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實施廣播電視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的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及代理權限、代理權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人變更委托內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自行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執法人員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并且說明理由。 回避申請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審查,并由本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乇軟Q定作出前,執法人員不停止行政處罰案件調查。 第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檢測人、檢驗人、技術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回避,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集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拍攝、復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內容或者外形的照片、錄像、復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集電子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收集原始載體。 收集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附有關過程等情況的文字說明。 第二十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法定期滿前交付郵寄的,不視為逾期。 第二十一條 經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采取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送達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本規定均未明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有關材料,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及時歸檔: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錄;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 (五)立案批件; (六)調查筆錄、現場筆錄; (七)照片等證據材料; (八)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相關文書; (九)檢驗或者鑒定證明; (十)行政處罰告知書; (十一)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回證; (十二)聽證相關材料; (十三)財產處理單據; (十四)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十五)結案報告; (十六)其他有關材料; (十七)案卷封底。 予以立案,但未作處罰決定的案件材料,也應按前款規定歸檔。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案卷必須一案一卷,并經立卷人簽字或者蓋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借閱。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二十五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二節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九條 調查筆錄或者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在場的有關人員核對后簽字或者蓋章。 對拒不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由在場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情況,也可以采取錄音、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條 執法人員可以采取詢問,勘驗,檢查,抽樣取證,鑒定,拍攝,收集、調取和固定電子數據等方式收集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填寫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物品清單和現場筆錄。 第三十一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視情況選擇適當場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后予以返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方式。 對需要進行技術檢測、檢驗或者鑒定的,進行檢測、檢驗或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作出處理決定期限。 在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二條 執法人員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須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發相關通知書。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請有關人員參加,或者由在場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情況,也可以采取錄音、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 對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寫明物品名稱、數量、規格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清單上注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在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且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或者意見成立的,應當采納。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處罰,但是發現新的違法事實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正當理由外,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本機關負責人應當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集體討論的案件,實行首長負責制。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經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的,應當經批準后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本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確有必要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長期限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長期限,決定繼續延長期限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上述期間不包括公告、檢測、檢驗、技術鑒定、聽證的期間。 在案件辦理期間,發現當事人另有違法行為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對公民處一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公民處沒收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沒收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 (三)沒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節目載體,價值分別超過一萬元、十萬元; (四)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五)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金額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一條 聽證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的部門組織。 第四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日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和其他人員。 第四十四條 聽證結束后,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到當事人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 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 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廣播電視行政處罰,包括對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中“三日”“五日”“七日”“十日”“二十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發布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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