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有線)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服務指南編號:27046
發布日期:2023年3月
實施日期:2023年3月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一、適用范圍
申請利用有線方式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申請延續《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線);申請變更《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線);申請停止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有線)。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格型。
三、設定和實施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05項、《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12號)。
四、受理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
五、決定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利用有線方式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申請主體:
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服務機構。
(二)利用有線方式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2.具有確保廣播電視節目安全傳送所需的設備、技術、人員及相關管理制度;
3.資費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及相應網絡資源;
5.有長期提供傳送服務的信譽和能力;
6.有合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三)延續、變更《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停止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有線)的申請主體: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外商投資的機構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利用有線方式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關于跨省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請示》 | 原件 | 1 | 紙質 | 一、文本要求 說明跨省傳送的申請理由(必要性、可行性) 二、常見錯誤示例 不涉及跨省傳送。省級行政區域內傳送業務申請,由各省級廣電主管部門受理。 |
2 | 有線電視網絡建設及覆蓋情況、傳送內容(應寫明具體頻道、節目名稱)、傳送范圍、技術手段、傳送方式等的說明 | 原件 | 1 | 紙質 | 須完整提交傳送內容和傳送范圍情況。
|
3 | 申辦機構基本情況。申辦機構為企業單位的,應當提供股東背景情況的說明 | 原件 | 1 | 紙質 | 須完整提交申辦單位基本情況,禁止外商投資的機構從事傳送業務。 |
4 |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紙質 | 須明確開辦條件、技術標準、安全播出、運營服務、規范管理等內容 |
5 | 廣播電視節目安全傳送方案 | 原件 | 1 | 紙質 | 說明確保安全傳送的保障方案。 |
6 | 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證明 | 原件 | 1 | 紙質 | 說明節目信號具體來源。 |
(二)延續《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線):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關于延續<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請示》 | 原件 | 1 | 紙質 | 一、文本要求 說明初次領證時間、歷史換證情況,提出續期換證申請。 二、常見錯誤示例 不涉及跨省傳送。省級行政區域內傳送業務申請,由各省級廣電主管部門受理。 |
2 | 有線電視網絡建設及覆蓋情況、傳送內容(應寫明具體頻道、節目名稱)、傳送范圍、技術手段、傳送方式等的說明 | 原件 | 1 | 紙質 | 須完整提交傳送內容和傳送范圍情況。
|
3 | 申請機構基本情況。申請機構為企業單位的,應當提供股東背景情況的說明 | 原件 | 1 | 紙質 | 須完整提交申辦單位基本情況,禁止外商投資的機構從事傳送業務。 |
(三)申請變更《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線):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關于變更<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請示》 | 原件 | 1 | 紙質 | 詳細說明變更的項目和理由。 |
(四)申請停止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有線):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關于停止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請示》 | 原件 | 1 | 紙質 | 詳細說明停止傳送業務的理由、擬停止服務的時間及相關善后方案。 |
十、申請接收
(一)窗口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二)信函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郵編:100866,電話:010-86098585。
十一、辦理方式
采用一般程序。
十二、辦結時限
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如另需專家評審,評審期限為30個工作日。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該審批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一)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有線)批復文件
(二)《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線)》
十五、結果送達
通過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機要網將批復發給相關單位。
十六、咨詢途徑
有關材料申請受理等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咨詢。
咨詢電話:010-86098585
十七、監督投訴渠道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信訪辦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 郵編:100866
監督投訴電話:010-86093956
傳真:010-86093055
十八、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九、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參見第十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