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
傳送業務(無線)審批辦事指南
項目編碼:27046
發布日期:2023年2月
實施日期:2023年2月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無線)審批
二、行政許可事項的業務辦理項(辦理形式)
1.申請新辦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無線)審批
2.申請續期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無線)審批
三、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后批
四、主管部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五、受理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
六、設定和實施依據
1.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05項: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2.實施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八條:利用地面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于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七、實施機關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八、審批層級
國家級
九、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十、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直屬于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傳輸覆蓋機構;
(2)符合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3)有確保廣播電視安全傳送所需的場地、設備、技術、人員及經費;
?。?)有合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
2.規定許可條件的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九條: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機構(以下簡稱傳輸覆蓋機構);
(三)具有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能力的國有或者國有控股機構。
第十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⒌姆ㄈ速Y格,或者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直屬于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傳輸覆蓋機構;
(二)符合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三)有確保廣播電視安全傳送所需的場地、設備、技術、人員及經費;
?。ㄋ模┯泻戏ǖ膹V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
十一、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
(3)擬采用的傳輸覆蓋方式、范圍、服務區域和節目內容;
(4)技術方案和保障機制;
(5)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說明。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
(三)擬采用的傳輸覆蓋方式、范圍、服務區域和節目內容;
(四)技術方案和保障機制;
(五)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說明。
第十二條:廣電總局負責審批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送業務。申請單位應當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3.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無線電視網絡建設及覆蓋情況、傳送內容(應寫明具體頻道、節目名稱)、傳送范圍、技術手段(數字傳輸或模擬傳輸)、傳送方式(節目傳輸或接入服務)等內容的說明 | 原件 | 1 | 紙質 | 一、示范文本 參見《關于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請示》示范文本(見附件1) 二、常見錯誤示例 1.提交材料不完善。須完整提交無線網絡建設和覆蓋情況。 2.不涉及跨省傳送。省內傳送業務申請,由各省級廣電行政部門受理。 |
2 | 申辦機構基本情況。申辦機構為企業單位的,應提供企業章程、營業執照、股東背景情況的說明,事業單位應提供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 | 原件 | 1 | 紙質 | 常見錯誤示例: 1.申請單位不明確。開展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單位,須為播出機構、傳輸覆蓋機構或擁有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能力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機構。 2.提交材料不完善。須完整提交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3.申請單位有外資背景。禁止外商獨資、中外合作、中外合資機構從事傳送業務。 |
3 |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2) | 原件 | 1 | 紙質 | 所填表格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填寫完整,不可空白,如無相關情況,請標注原因,否則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
4 |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紙質 | 須明確開辦條件、技術標準、安全播出、運營服務、規范管理等內容。 |
5 | 人員、設備、場所的證明資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 原件 | 1 | 紙質 | 人員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設備材料列出設備清單;場所提供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不需要第三方開具證明材料,由申辦機構出具即可。 |
6 | 廣播電視節目安全傳送方案 | 原件 | 1 | 紙質 | 說明保證安全傳送的具體保障方案。 |
7 | 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證明 | 原件 | 1 | 紙質 | 說明節目信號具體來源。 |
十二、申請接收
(一)窗口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二)信函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郵編:100866,電話: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務
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十四、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審批機構審查;
(4)專家評審;
(5)決定核發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
3.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4.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5.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6.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7.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8.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9.是否需要鑒定:否
10.是否需要專家評審:是
依據:《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六條:國家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使用廣播電視頻率、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以及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實行許可制度。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許可事項,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重要技術方案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時間為三十個工作日。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12.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3.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4.辦理程序(見附件3)
十五、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給出是否受理意見。
2.法定審批時限:受理后,在法定時限內辦結。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于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
4.承諾送達時限:10個工作日
十六、收費
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十七、行政許可證件
1.行政許可證件名稱:
(1)《關于同意核發<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批復》(見附件4)
(2)《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見附件5)
2.行政許可證件的有效期限:十年
3.規定行政許可證件有效期限的依據: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八條
4.辦理行政許可證件延續手續的要求:
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申請延續。
依據:《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八條。
十八、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十九、行政許可后年檢要求
有無年檢要求:無
二十、行政許可后年報要求
有無年報要求:無
二十一、監管主體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二十二、業務辦理信息
1.是否通辦:否
2.是否網辦:否
3.是否進駐政務大廳:是
4.辦理地點: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5.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6.咨詢方式:有關材料申請及受理環節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咨詢,電話010-86098585。其他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安全傳輸保障司咨詢,電話010-86092430。
7.監督投訴方式:
名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信訪辦。
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2號 郵編:100086。
舉報電話:010-86093956。
傳真:010-86092520。
二十三、問答信息
1.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有何要求?
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應合法,應由經廣電總局批準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提供。
2.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是什么?
應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總體要求,以及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相關政策。
3.申請人為中央直屬單位的如何申領?
可直接向廣電總局申報。
4.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有何要求?
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應合法,應由經廣電總局批準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