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事項編碼:000132125000
發布日期:2023年2月
修訂日期:2023年2月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進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安裝和使用衛星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領許可證。進口境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解碼器、解壓器及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四、受理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
五、決定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六、審批數量
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整體布局和規劃要求。
七、申請條件
地方申請單位應為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持有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購買證明的單位。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九、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進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請示(有示范文本) | 原件 | 1 | 紙質 | 1.文頭、公章齊全,主送單位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請示文種。 2.文中需寫明申請單位名稱、簡介(單位性質、級別、主管部門),擬進口的設施名稱、型號規格及收視性能、數量、原產地,詳細的進口原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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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進口申請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1 | 紙質 | 申請表內容須真實、準確,填寫完整、無遺漏,如無相關情況,請標注原因,否則不予受理。 |
3 | 地方申請單位需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購買證明 | 原件或復印件 | 1 | 紙質 | 地方申請單位需提交該購買證明,并加蓋公章。 |
十、申請接收
(一)窗口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二)信函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郵編:100866,電話:010-86098585
十一、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
(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大廳受理/不受理
(三)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
(四)審批機構審查
(五)決定核發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
十二、辦結時限
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過程中所需的專家評審等不計入時限。
十三、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核發《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進口審查許可證明》
十五、結果送達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送達批件及許可證。
十六、咨詢途徑
關于材料申請、受理的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咨詢,電話:010-86098585。其他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際合作司咨詢,電話:010-86092513,jwjm@nrta.gov.cn。
十七、監督投訴渠道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信訪辦。
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2號 郵編:100866
監督電話:010-86092345
十八、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九、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參見第十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