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外國語言播音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行政許可事項編碼:000132128000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省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播出使用外國語言播音節目的申請和辦理。
二、辦理依據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方言、外國語言播音的通知》(廣電辦發[2023]63號)
三、受理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宣傳司。
四、決定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五、審批數量
無限制。
六、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省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經總局審查符合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內容要求的使用外國語言播音的節目。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誹謗或者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七、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請示 | 原件 | 1 | 紙質 | 應包括節目制作方案、內容、播出日期和播出時段等基本信息,并充分說明使用外國語言播音的理由。 |
2 | 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意見 | 原件 | 1 | 紙質 | 遞交申請時,須出具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意見。 |
八、申請接收
信函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宣傳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郵編:100866,電話:010-86091725。
九、審批時限
自正式受理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十一、審批結果
審查通過的,給予書面批復。
十二、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凡送審機構對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審查結論持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申請復審。所有申請復審的節目,統一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受理并出具終審決定。
十三、咨詢途徑
有關問題可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宣傳司咨詢,電話010-86091725。
十四、監督和投訴渠道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信訪辦
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2號 郵編:100866
監督電話:010-86093956
傳真:010-86093055
十五、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宣傳司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六、公開查詢
參見第十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