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核發辦事指南
項目編碼:000132110000
發布日期:2023年7月
實施日期:2023年7月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核發
二、行政許可事項的業務辦理項(辦理形式)
1.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包括首次申請、延期換證事項)
2.申請調整廣播電視頻率/頻道技術參數
3.申請停止使用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
三、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后批
四、主管部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五、受理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
六、設定依據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并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
第十九條:設立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微波站、衛星上行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的頻率專用指配證明,向國家的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臺執照。
七、實施機關: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八、審批層級
國家級
九、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源型
十、許可條件
1.申請人為具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
2.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廣電總局審批;
3.申請使用頻率的播出主體不存在違規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情況,不存在違反《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情況,不存在擅自使用頻率/頻道、擅自變更技術參數和播出節目等情況;
4.申請使用的廣播電視頻率涉及修改和調整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的,需提供評估報告和與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協調文件。
十一、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廣播電視頻率申請表;
(2)申請使用的廣播電視頻率涉及修改和調整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的,提供技術評估報告和與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協調文件;
(3)擬開展的廣播電視業務的情況說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務對象和預測規模以及建設計劃等;
(4)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2.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目錄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要求 |
1 | 申請人(XX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逐級提交的書面申請 | 原件 | 1 | 紙質 | 1.申請人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申請書,以及該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其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申請書,直至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總局的書面申請。 2.申請文件參見示范文本(見附件1)。其中,申請使用、調整、停止頻率事項的申請文件分別參見附件1中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3.申請文件需包含擬申請頻率的理由及用途。 4.申請文件需包含擬申請的廣播電視頻率技術參數表(見附件2),以申請文件附件形式體現。 |
2 | 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關于申請人(XX單位)使用頻率的意見 | 原件 | 1 | 紙質 | 1.主送單位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應有版頭、標有文號、公章齊全,請示文種。 2.正文應載明申請單位名稱以及擬申請事項內容、擬申請具體理由。 3.在報送材料時將聯系人和電話寫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溝通。 4.請示文件一文一事,報送材料A4紙規格,一式一份,無須裝訂成冊。 5.常見錯誤示例(見附件3)。 |
3 | 頻率申請單位的《廣播電視傳送業務經營許可(無線)》 | 復印件 | 1 | 紙質 | 在有效期內的《廣播電視傳送業務經營許可(無線)》復印件。 |
4 | 申請使用的廣播電視頻率涉及修改和調整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的,需提供評估報告和與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協調文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1.協調文件是所在地無線電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 2.使用該頻率/頻道需要撤銷或調整其他頻率/頻道的,需出具涉及調整頻率/頻道的單位出具的協調意見函;發射地點處于機場或航路無線電業務協調區內的,應盡可能的與航空無線電部門完成協調,并由發射臺(轉播臺)所在地及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監測檢測機構出具協調意見函或相關測試報告;發射地點處于邊境地區無線電業務協調區內的,應出具完成頻率協調的說明。 3.用于說明修改或調整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后,沒有減損原規劃頻率、頻道的覆蓋區域。評估報告可提供修改和調整前后的覆蓋圖、干擾情況分析以及對比評估結果予以佐證。 |
十二、申請接收
1.窗口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2.信函接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郵編:100866,電話:010-86098585。
十三、中介服務
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十四、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審批機構審查;
(4)專家評審;
(5)決定核發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3.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否
4.辦理程序(見附件4)
十五、辦結時限
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鄰省或無委協調等情況,給出是否受理意見。受理后,審批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另對于申請使用(首次申請)、調整技術參數類型的辦理事項,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重要技術方案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時間為30個工作日。
十六、收費
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十七、行政許可證件
1.行政許可證件名稱:
(1)《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附件5)
(2)關于同意XXX廣播電視臺停止使用XX兆赫調頻廣播頻率的批復文件(附件6)
2.行政許可證件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十年
3.辦理行政許可證件變更手續的要求: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4.辦理行政許可證件延續手續的要求:
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于屆滿前六個月按照《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十八、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十九、行政許可后年檢要求
有無年檢要求:無
二十、行政許可后年報要求
有無年報要求:無
二十一、監管主體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二十二、業務辦理信息
1.是否進駐政務大廳:是
2.辦理地點: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總局辦公大樓東翼一樓辦公區)
3.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4.咨詢方式:有關材料受理環節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務服務大廳咨詢,電話010-86098585。其他問題向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安全傳輸保障司咨詢,電話010-86092430。
5.監督投訴方式:
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2號 郵編:100086。
舉報電話:010-86093956。
傳真:010-86092520。
附件: